姜久光等人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宣判

2018-01-17 21:27:05 [来源:华声在线] [编辑:印奕帆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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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声在线1月17日讯 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,2018年1月17日,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姜久光等21人犯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。上诉人姜久光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数罪并罚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其他上诉人、原审被告人也分别给予了不同的刑罚。

株洲中院经审理查明,上诉人姜久光自2004年起开始利用其资本高利借款给他人,借款月息3%至10%不等。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时,姜久光组织他人采取滋扰、非法拘禁等方式追讨高利贷借款本息。2006年至2011年,姜久光先后纠集上诉人姜久莫等人以滋扰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为其追讨高利借款。2008年中秋节前,上诉人刘拥军、姜久莫等人在非法拘禁吴某某的过程中,在姜久光的授意之下,以过中秋节为由,采取威胁的方法向吴某某索要中秋节过节费,吴某某迫于无奈通知其妻子送来2万元现金,将其中1.6万元交给刘拥军,刘拥军将钱与姜久莫等人进行分配。事后,刘拥军将向吴某某索要1.6万元的情况告知姜久光。

在吴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,刘拥军、姜久莫等人将其带至株洲市荷塘区东都KTV娱乐消费。娱乐消费中,刘拥军醉酒后与姜久莫发生争执,而将东都KTV包厢内一台液晶电视毁坏。刘拥军赔偿该液晶电视后,便伙同姜久莫等采取威胁、恐吓的方式,逼迫吴某某支付刘拥军赔偿东都KTV电视机款人民币6000元。法院还依法认定了其他上诉人、原审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。

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:上诉人姜久光等人为追讨高利贷借款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在非法拘禁吴某某的过程中,姜久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久光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上诉人姜久莫、谢启文等1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够充分,应予以撤销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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