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饭店就餐时,
大多是先吃饭后买单,
但超市恰好相反,
一般都是先付款后享用商品。
如果逛超市时,
先将食品饮料拆开食用,
而后买单,
这种行为算“偷”吗?
01
案情简介
江苏的一女子逛超市时,因一天没吃饭低血糖,于是在未结账的情况下,拆开食用了超市内售卖的一包零食。购完物后,该女子拿着食品包装袋前往收银台付款。
随后,该女子将此次事件发布在社交平台,没想到引起了网友热议。
有网友认为,只要拿着包装付款就行。
也有网友表示,在没付款之前,货物都是属于超市的,这种行为属于偷。
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该女子的做法属于偷窃吗?
02
法条链接
首先,我们先来了解盗窃罪的定义是什么。
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而该女子食用食物后没有藏匿包装袋,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,而是主动到收银台买单。
并且该女子和食品包装袋都在超市内,属于超市可以控制的范围,也没有做出使超市对财物失去控制的行为,所以没有故意非法占有超市财物,不构成盗窃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另外,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。
超市将货物摆在柜台上面标明价格,属于要约邀请。消费者有选择的意向,并且选择了商品,属于邀约,去柜台结账属于承诺。所以,该女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。
《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: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
法官温馨提示
消费者在特定的消费场所应自觉遵守消费规定,若遇到紧急情况,需被迫提前使用商品,应提前与超市人员进行沟通。
当纠纷发生时,可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哦!
案例来源:山东商报,永新县人民法院综合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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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逛超市“先吃后买”,属于偷窃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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